選舉假訊息監測怎麼做?選前 60 天的作業清單
本文的監測清單涵蓋投開票程序、候選人言論、民調與影音內容。越接近投票日,查證與澄清的時間越短,因此分工與回應方式應在選前排好。本文以 2026 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為例整理作業清單,也可供日後各級選舉調整使用。
快速回答:選舉假訊息監測怎麼做?
選舉假訊息監測是在選舉期間持續蒐集新聞、社群、論壇與通訊軟體公開社群的內容,辨識與投開票程序、候選人、民調及深偽影音相關的可疑說法,提示可疑線索,再交由人工查證的作業。選前可以先確認要關注的議題與公開來源、人工查證的分工,以及澄清訊息的發布方式;越接近投票日,可用的查證時間越短。工具產出的是可疑訊號,真偽與處置由人工決定。
適合誰使用
- 中央與地方選務機關:協助發現與投開票資訊有關的可疑說法,供人工核對
- 地方政府:處理被選舉帶動、涉及轄內公共服務的待查證說法
- 任何陣營的競選團隊:及早發現針對自家候選人的疑似造假內容
- 媒體與事實查核工作者:建立待查核清單,找出說法在目前可觀測資料中最早出現的位置
選舉期間可疑訊息的五類監測項目
Wardle 與 Derakhshan 2017 年為歐洲理事會撰寫的《Information Disorder》報告,把資訊失序分為錯誤資訊、假訊息與惡意資訊。監測實務上不必先判斷屬於哪一種;本文依內容類型分成五類,因為各類的回應者與查證方式不同。表中都是待查證內容,不代表已確認不實。
| 監測項目 | 典型樣貌 | 可觀察的訊號 | 主要回應者 |
|---|---|---|---|
| 投開票程序 | 與公告不符的投票日期、地點、證件規定,或聲稱某種圈法會讓選票無效 | 與公告不一致的關鍵字組合;同一張圖卡在多個社群同時出現 | 選務機關 |
| 候選人相關言論 | 疑似偽造的發言截圖、斷章取義的引述、假冒的官方帳號或文宣 | 圖片內文字與原始來源不符;新帳號集中發布;相似貼文同步出現 | 被指涉的候選人陣營、媒體 |
| 民調相關內容 | 來源不明或假冒機構名義的民調圖卡;封關期間流傳的民調資料 | 找不到發布機構的原始資料;圖卡在短時間內跨平台轉貼 | 選務機關、媒體 |
| 疑似深偽影音 | 疑似合成或變造的候選人聲音、影像片段 | 影片與深偽偵測的可疑訊號;發布帳號特徵;與當事人既有公開影像不符 | 被指涉的候選人陣營、查核組織 |
| 選後結果相關說法 | 關於計票或結果的待查證事實陳述,或舊影像被重新標註時間地點 | 開票時段的異常聲量;舊圖片或影片附上新說明重新出現 | 選務機關、地方政府 |
重點在右欄。投開票程序與結果類說法,建議選務機關優先查核;候選人與影音類,被指涉的陣營可提供原始素材與回應。民調類要分開記錄:封關期間散布涉及發布規範,與內容真假是兩回事。對選務或結果的批評是正常言論,需要查證的是其中尚未證實的事實陳述。
誰需要監測:目標不同,界線也不同
監測計畫應依使用者明列監測對象、查證範圍與回應權責。
| 使用者 | 監測重點 | 應守的界線 |
|---|---|---|
| 選務機關 | 投開票程序相關說法、假冒機關名義的公告 | 澄清只針對程序事實,不對候選人、政黨或政見表態 |
| 地方政府 | 被選舉帶動、涉及轄內公共服務的待查證說法 | 維持行政中立,回應限於職掌內可查證的事實 |
| 競選團隊 | 針對自家候選人的疑似造假截圖、假引述、假冒帳號與深偽影音 | 只用於辨識與澄清造假內容,不追蹤或標籤批評者 |
| 媒體與查核工作者 | 待查核說法在目前可觀測資料中最早出現的位置、擴散範圍與變體 | 報導時避免完整轉載原文或影音,降低二次擴散 |
中立的意思是監測對象由內容類型決定,而不是由立場決定。涉及可識別個人的內容,應先確認個資蒐集、處理與利用的依據與必要範圍。台灣已有多個事實查核組織與公民協作查證社群,其公開的查核結果可納入比對清單,但查核結果也應回到原始資料確認。
作業清單:選前 60 天到開票後
以下依時間分成五個階段,列出各階段可以考慮的事項。這是一般性的起始建議;實際範圍、頻率與分工,應依職掌、資料可取得性與人力自行決定。
| 階段 | 可以考慮的事項 | 需要留意 |
|---|---|---|
| 選前 60 天 | 確認要關注的議題與公開來源,例如選務公告、候選人與政黨的官方帳號、在地社群與論壇;關鍵字納入簡稱、諧音與常見錯字;先觀察平常的討論量,作為之後比較的參考 | 監測只涵蓋可取得的公開內容;平常的討論量會隨議題變動,不宜當成固定標準 |
| 選前 30 天 | 整理已公開的查核結果,方便比對重複出現的說法;留意同一說法的不同變體;確認民調封關期間的法規要求 | 同一說法可能換個寫法再出現,比對時要看主張內容,而不是字面 |
| 選前 7 天 | 依選務機關公告整理投開票程序的正確資訊,方便查證時比對;回顧前期誤判的原因 | 可用的查證時間變短,可依資料可取得性與人力重新評估監測範圍 |
| 投票日 | 關注與投開票程序有關的可疑說法,交由人工查證;查證時保留判斷所依據的來源 | 程序類說法可能在短時間內集中出現,應留意查證與澄清的時效;澄清只針對程序事實 |
| 開票後 | 關注與計票或結果有關的待查證說法,以及舊影像被重新標註時間地點的情形;依規定保存或刪除資料 | 對結果的批評是正常言論,需要查證的是其中尚未證實的事實陳述 |
以 2026 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為例,選舉公告於 8 月 20 日發布,投票日為 11 月 28 日。若準備時間已不足 60 天,可以把前兩個階段合併,先確認議題、公開來源與人工查證的分工;關鍵字可以邊做邊補。
排定查證先後:可以考慮的因素
可疑線索多的時候,需要決定先查哪些。常見的考量包括:內容是否為具體的事實陳述,例如投票日期、地點或圈選方式;是否已在多個平台出現;若屬不實,可能影響的範圍有多大。這些因素的比重沒有通用標準,應由各單位依職掌與人力自行判斷,並由人工依證據評估。
擴散指標反映的是可觀測的傳播情形,不等於實際曝光,也不能用來判斷真偽。疑似深偽影音即使轉傳量低,也建議先保存最早取得的版本,再交由人工查證;轉傳量高的內容也可能是真實素材。
深偽影音:需要提前規劃的一類
深偽影音值得單獨規劃,原因有三。第一,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》2023 年修正時增訂第 104 條第 2 項,以散布、播送或以其他方法供人觀覽候選人、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本人的深度偽造聲音、影像或電磁紀錄,犯同條第 1 項之罪者,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第二,影音可能跨平台轉傳,文字關鍵字不易抓到。第三,查證可能需要原始檔與影音分析專業。
| 環節 | 可以怎麼做 | 限制與人工查證 |
|---|---|---|
| 發現 | 除了文字關鍵字,也留意影音標題、說明與留言中的相關說法;監測工具可協助提示可疑線索 | 實際涵蓋範圍依資料可取得性而定;確認目前可觀測資料中最早出現的位置與版本 |
| 初篩 | 偵測工具可產出可疑訊號,畫面文字與影像比對可作為輔助 | 判斷是否合成或變造;偵測結果不是鑑定結論 |
| 溯源 | 整理可觀測的發布時間與轉貼脈絡 | 比對公開行程與原始影像,向當事人確認 |
| 保存 | 保存最早取得的版本與其來源 | 涉及法律程序時,另確認保存與鑑識方式 |
兩個提醒。第一,影片經有損重新壓縮後,畫質或音訊可能劣化,影響判讀,因此要保存最早取得的版本。第二,深偽問題是雙向的:偽造影片可能被當真,真實影片也可能被宣稱是偽造;兩者都要回到原始素材與當事人確認。
指標怎麼讀:從假訊息角度補充四個判讀提醒
聲量、情緒比例與異常訊號的三個基本誤用,已整理在選舉輿情分析與民意追蹤。以下補充四個與可疑訊息查證有關的判讀提醒。
| 觀察到的現象 | 容易得出的錯誤結論 | 比較合理的讀法 |
|---|---|---|
| 澄清發布後,相關聲量反而上升 | 原始說法仍在擴散,澄清無效 | 原始說法與澄清討論分開計算;上升的可能是澄清的轉傳 |
| 某則說法在主要平台聲量很低 | 影響有限,不必處理 | 它可能已在通訊軟體社群或短影音平台流傳;檢查跨平台出現的時間差 |
| 一群帳號同步發布相同口號 | 這就是協同性不真實行為 | 同步發文不足以證明協同性不真實行為;仍需檢查帳號身分、來源揭露與內容 |
| 深偽偵測給出高可疑分數 | 影片確定是偽造的 | 這是查證起點;低分也不代表真實,都要回到原始素材 |
第三列需要說明判準。Facebook 公司(現名 Meta Platforms)在 2020 年的 CIB 報告中,將協同性不真實行為定義為為了策略目標協同操弄公共討論,且假帳號是其運作核心;處置依據是行為的欺騙性,而非內容本身。因此不能僅憑同步發文就認定這類行為;公開具名也不代表內容正確,事實陳述仍可依一般流程查證。協同與異常帳號的辨識屬機率性研判,可能誤判,需要人工複核。
另一類常見的參考資料是公開的聲量看板或趨勢工具,可以顯示某地區或某議題的討論量變化。這類資料適合當作背景:對照可疑說法出現時,相關討論是否正在升溫,判斷它是搭上既有議題,還是在討論平靜時突然出現。但聲量不是民調,不能單憑聲量高低推斷得票率或選舉結果,也不能據此判定訊息真偽;不同工具的資料來源與涵蓋範圍不同,比較前要先確認口徑。
2026 選情研究室:把公開聲量當成背景參照
LargitData 以 InfoMiner 建置的2026 選情研究室是全台 22 縣市的公開聲量看板。它不是民調,不預測結果,也不判定訊息真偽。
法規提醒:散布謠言、深度偽造與民調封關
直接相關的現行條文主要在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》,下表整理條文重點與對監測作業的意義。
| 條文 | 規範重點 | 對監測作業的意義 |
|---|---|---|
| 第 104 條第 1 項 | 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,或使罷免案通過或否決,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| 監測只能提示待查證的說法;是否構成本罪,須由有權機關依法認定 |
| 第 104 條第 2 項 | 2023 年增訂:以散布、播送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候選人、被罷免人、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本人之深度偽造聲音、影像、電磁紀錄之方法,犯前項之罪者,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| 疑似深偽影音應優先保存最早取得的原始檔,真偽須由人工查證 |
| 第 53 條第 3 項 | 政黨及任何人自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,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、報導、散布、評論或引述同條前二項的資料,也就是有關候選人、被罷免人或選舉、罷免的民意調查資料,以及其他具民意調查外觀的選舉罷免資料 | 這類資料是監測對象,記錄的是發布行為,與內容真偽分開;自家對外報告也要檢查 |
監測本身也有界線:蒐集以公開內容為限,以議題與擴散模式為分析單位,避免對個人建立超出目的的側寫,並依用途評估個人資料保護等法規要求;批評、諷刺與意見表達不是處置對象。內容真偽由查核人員依證據判斷;是否違法由有權機關依法認定,被判為不實不等於違法。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的現行條文與選舉機關公告為準。